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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成网络——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互联网纷争影响面最广
来源:www.hucheng100.com 更新时间:2011-01-12 点击:1358

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互联网纷争影响面最广

2011-01-12 08:47:45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 

1、百度与360不正当竞争案

2、国美电器及黄光裕

3、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4、高速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端收费案

5、央视大火案

6、新婚夫妇登长城雷击身亡案

7、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

8、碧溪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9、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10、密云18人恶势力案

十大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深远,本刊选登其中四则:

李逵生意好李鬼来沾光

——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

     2008年3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了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同年10月,千橡互联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亦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后千橡互联公司将该网站《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变更为千橡网景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

“李鬼终究是李鬼,业内可以竞争,但要正当。”

      此案被称为“中国社交网络行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判决明确指出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近年来,我国社交网络大量兴起,覆盖网民数量众多,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行业竞争混乱的问题。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安全软件不是网络警察

——百度与360不正当竞争案

      奇智软件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卫士软件、三际无限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和“恶评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上述两款涉案软件标识出来并进行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360安全中心网站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百度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8.5万元。

■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我国的网络用户高达5亿以上,纠纷关乎社会公众利益。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深入发展,一些大型网络服务公司从网络特色经营转向网络混业经营甚至网络全业经营,在这一大背景下,大型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诉讼激增,引起了有关部门乃至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有关部门认为,本案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规范网络行业的发展树立了标准,对于制订行政规章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是霸王条款还是法规不健全

——高速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端收费案

      2009年11月,杨军驾车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进京站驶出高速公路时,因不能提供通行卡,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路网内最远端计收通行费,计95元。原审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90元通行费,首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由地方省级政府主管机关制定,而不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收费或单方制式合同规定,收费员要求杨军按上清进京站的最远端交纳通行费95元,符合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规定。在首发公司不能提供录像资料的情况下,杨军不能免除举证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车主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端收费行业规则的合同纠纷。判决确定了垄断行业下消费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以法定原则为主,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不过,杨军负有举证责任,然而证明其驶入高速公路的车道录像掌握在首发公司手中,且资料保存期限较短,诉讼期间已无法提供录像资料。今后市民是不是在进入高速公路时先行拍照留影,以备日后举证之用呢?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作为

——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孕妇李丽云2007年11月21日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因患者病情危重,医院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由于李丽云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李丽云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小娥以朝阳医院应对李丽云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判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孕妇家属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患方对于治疗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患者及其近亲属固然享有对病情及诊疗方案的知情同意权,但当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着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生命健康权便成为了更高位阶的价值。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有责任超越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知情和同意,实施紧急施救行为以保障生命健康价值的实现。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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